近日,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代理的一件商標撤三案件結案,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縉云縣佐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佐佐商貿)的撤銷申請,決定不予撤銷我方委托人廣東東方麥田工業(yè)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麥田)的第15399889號第35類“東方麥田 EAST INNOVATION”商標在“1.進出口代理;2.替他人推銷;3.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部分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
以下為詳細介紹:
佐佐商貿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委托某代理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東方麥田第15399889號第35類“東方麥田 EAST INNOVATION”商標在“1.進出口代理;2.替他人推銷;3.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yè)購買商品或服務)”部分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
東方麥田委托我方代理答辯工作,我方組建專家團隊,梳理相關使用證據,并如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駁回佐佐商貿的撤銷申請,作出第15399889號第35類“東方麥田 EAST INNOVATION”注冊商標不予撤銷的決定。
附:《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