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聚陽光及旗下易聚律所代理健全生物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勝利結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終7025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3797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19]第219940號《關于第29840102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健全生物針對第29840102號圖形商標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健全生物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為由,駁回了該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健全生物申請的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了健全公司的訴訟請求。(“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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