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專利名為“一種特大抗撓變梳型橋梁伸縮縫裝置”(專利號200410049491.5),是一種安裝于大橋梁體末端使車輛平順通過的銜接裝置。該專利同時還是交通運輸部《單元式多向變位梳形板橋梁伸縮縫裝置》(JT/T723-2008)行業(yè)推薦性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
本案中,專利權人徐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路寶公司主張,易德利公司為平贊高速公路工程提供的橋梁伸縮縫裝置系按照前述標準制造,構成專利侵權。專利權人請求300萬元賠償,獲得最高人民法院全額支持。
基于權利方無過錯、專利實施人有明顯過錯,本案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賠償主張,這在最高法看來具有典型意義。案件審理過程中,我方從原告損失、被告獲利、合理許可費的倍數(shù)等角度,提供了多種計算方式,夯實300萬訴請賠償?shù)氖聦嵒A,得到了法庭的支持,為更多大額侵權索賠案件提供了重要啟示。 涉案專利屬于典型的“高價值專利”,本案是用法律手段保護專利價值的典范。涉案專利系自主研發(fā),打破了長年的外國技術壟斷,并于2010年獲得了中國專利金獎。目前專利產(chǎn)品已經(jīng)在港珠澳大橋(粵港澳大橋)、杭州灣大橋等地標級橋梁中得到應用。 本案權利方路寶集團曾多次與三聚陽光合作,是“回頭客”。本案專利此前還曾被提起三次無效,三次無效在三聚陽光的代理下以一次請求方撤回、兩次獲國知局維持的結果告終。三聚陽光扎實的專業(yè)能力贏得了客戶的認可。
技術介紹
大型橋梁在橋體自重、橋面負載和溫濕鹽等因素共同影響下一定會發(fā)生變形,導致大橋的“梁”末端翹起,在車輛通過時,會造成障礙,并且也容易引發(fā)活動梳齒板的損壞。 涉案專利主要用兩個結構解決兩個翹起的梁之間的銜接問題——可以橫向伸縮調(diào)整距離的梳狀結構、用于調(diào)整一側梳板角度的轉軸。當伸縮縫兩側翹起時:橋面將發(fā)生角度變化時,轉軸通過調(diào)整梳板角度,能夠保證路面過渡平順;銜接縫兩側距離發(fā)生變化時,梳狀結構通過橫向位移,保障路面平整,車輛不易發(fā)生顛簸。
案件亮點
本案侵權行為發(fā)生于2018年,適用2008年修訂版《專利法》,300萬全額支持判賠是案件最大的亮點,特別是放在國內(nèi)司法實踐環(huán)境中實屬可貴。
目前《專利法》提及的專利侵權賠償計算方式主要是五種,見下圖。(“懲罰性賠償”嚴格來說不算基礎賠償金額計算方式,而是類似加重情節(jié),只適用侵權人故意且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實際上,僅就賠償本身而言,因不利舉證、適用困難等實存問題,國內(nèi)類似專利侵權案件呈現(xiàn)兩個特殊現(xiàn)象:
數(shù)額上存在“落差”,實際判賠相比訴請金額差距大。數(shù)據(jù)顯示,2013-2018之間2115件專利侵權賠償案件的判賠與索賠金額之比僅25.45%;
賠償計算方式上存在“結構性偏移”,法定賠償集中。上一條數(shù)據(jù)同期的專利案件中,法定賠償方式占94.65%。
權利方該如何破局?
本案提供了三點啟示:1. 積極舉證,全面覆蓋影響賠償?shù)母黝愐兀?. 同時提供多種賠償金算法,拔高賠償預期;3. 充分利用“損害填平”原則,特別是當計算結果大于法定賠償上限,盡可能阻卻法定賠償?shù)倪m用。
1. 圍繞160型產(chǎn)品,涉案專利對產(chǎn)品的專利貢獻率為100%。我方用一系列舉證全面覆蓋賠償?shù)目剂恳蛩亍?/p>
路寶公司對平贊高速公路工程項目的報價單,用于證明涉案專利產(chǎn)品的價格;
路寶公司在其他工程中的伸縮縫裝置交易證據(jù),用于證明產(chǎn)品的真實歷史價格;
160型產(chǎn)品的定作發(fā)票、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報告,用于證明產(chǎn)品成本;
路寶公司與其他許可方的合同及交易憑證等,用于證明授權使用費的標準是橋梁伸縮縫裝置金額的20%或者單套2020元/米,且自身遵守合理公平無歧視承諾。
2. 我方提供了三種賠償計算方法——
按照權利人損失計算
由于路寶公司也對平贊高速工程進行過報價,按照報價計算160型利潤率為57.9%。由此得到,權利人損失=產(chǎn)品用量x(競標報價x單件利潤率)x專利貢獻率=1587.7米×(5950元/米×57.9%)x100%=5469705.88元。
按照侵權人獲利計算
由于路寶公司無法得知平贊高速項目伸縮縫成交價,且公司在業(yè)內(nèi)具有相當?shù)挠绊懥椭龋穼毠局鲝埲∽陨磉^往真實歷史成交價的最低價6200元/米,作為行業(yè)售價,計算得到160型產(chǎn)品利潤率59.6%。
由此得到,侵權人獲利=產(chǎn)品用量x(行業(yè)售價x單件利潤率)x專利貢獻率=1587.7米×(6200元/米×59.6%)×100%=5866869.04元。
按照合理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計算
由于路寶公司認為易德利屬主觀惡意且侵權規(guī)模較大,主張以三倍許可費計算賠償,許可費率按侵權產(chǎn)品總金額的20%計算,與路寶公司同專利的歷史許可費率持平。 由此得到,賠償金額=行業(yè)售價x產(chǎn)品用量x合理的許可費率x倍數(shù)=6200元/米x1587.7米×20%×3=5906244元。
3. 考慮到民法“損害填平原則”,前述計算結果將損失與獲利均鎖定在了數(shù)百萬量級,遠遠超過了2008年修訂版《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法定賠償?shù)?00萬上限,客觀上限制了法定賠償?shù)倪m用,最終得到法庭對300萬的全額支持。
回顧本案,我方順次主張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合理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這種做法不僅符合立法本意,也為法官提供了足夠的參考。
反觀現(xiàn)實中,很多權利人考慮到舉證難度,怠于舉證,進而直接訴請法定賠償,我們非常不建議這樣。我們建議盡可能搜集侵權證據(jù),從權利人損失開始,順次主張賠償方式。這樣一來,案件即便最后不得不由法官酌定賠償,權利人也會獲得一個相對更加合理的數(shù)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