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必須具備“新穎性”,這在幾乎所有國家的專利制度中都是基礎的基礎。因為通常情況下我們難以直接證明一個技術是新的,所以各國專利制度均轉向要求新發(fā)明不構成現(xiàn)有技術的一部分。在這一“不構成”的認定過程中,除了對有效現(xiàn)有技術的認定和發(fā)明申請的解釋之外,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就是圍繞“是否相同”的比對。
由于此前已略有提及“現(xiàn)有技術”,本期我們主要圍繞日本,對該國的新穎性認定原則進行簡單介紹。
01 日本新穎性的法律基礎
日本對新穎性的定義主要基于第二十九條,原文如下圖。該條法案被認為提出了授予專利的條件,包括實用性(“工業(yè)上可利用”)、新穎性(列舉現(xiàn)有技術情形)、創(chuàng)造性(基于現(xiàn)有技術容易實現(xiàn)的不可專利)。
到了具體的新穎性審查,日本專利審查指南指出,“在存在不同點的情況下,審查員判斷為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發(fā)明具有新穎性;在沒有不同點的情況下,審查員判斷為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發(fā)明不具有新穎性”。
02 沒有明文提出,實務中也遵循「実質同一」破壞新穎性
日本沒有將“實質相同”原則落在專利法的明文中,但實際上,日本在專利實務中也關注實質相同「実質同一」:一方面,基于公知常識和慣用技術附加、去除、轉換,視為實質相同,另一方面,對中國審查指南強調的“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并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也有隱含的考量。
比如,知識產(chǎn)權法庭判例平成29年(行ケ)第10167號〔積層膜案〕中,專利人主張專利薄膜相比對比文件,印刷層雖然使用與專利相似的原料,但厚度設計不同,能夠帶來更好的耐藥性、吸水率等效果。然而法庭認為,不同厚度只是為了得到特定成型性、機械強度使用的“具體手段上的微小差別”,也“沒有其他不一樣的新的技術效果”,因此對應的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是同一的。
注:日本知識產(chǎn)權法庭「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主要管轄日本國知局行政訴訟一審和技術復雜類案件二審。在日本,所有技術復雜類侵權案件一審均由東京、大阪法庭集中管轄。
這種“同一”也與表現(xiàn)形式無關。比如專利所申請的結構已經(jīng)有現(xiàn)實實物,同樣要認定沒有新穎性。(參考 最三小判昭和31?4?24裁判集民事21號853頁)
其他比如“單獨對比”(《審查指南》第III部第2章第1節(jié)2)、下位概念公開影響上位概念新穎性(《審查指南》第III部第2章第3節(jié)3.2)等原則與中國一致。
03 日本同一發(fā)明人的先后兩份相同申請不算抵觸申請
日本“抵觸申請”叫「拡大先願」(所謂“先愿”即“申請”),也被稱為「準公知」,或「公知の擬制」,主要由《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描述。
昭和三十四年版專利法第三十九條中,日本在后申請只與已經(jīng)公開的在先申請做對比,只要內容不一樣就可能獲得專利,可能造成二次授權,于是在昭和四十五年進行了改正(參考特許庁『特許法』的注釋本),相當于擴大了「先願」(先申請,專利法第三十九條)對比的范圍,同時擴大相對于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公知」的定義范圍,也相當于擬定了新的「公知」范圍。
特別要注意,由于以上歷史原因,日本的“抵觸申請”條款不包含同一申請人或同一發(fā)明人的情形,所謂“相同”指代發(fā)明人完全相同或申請人完全相同。如果在先在后提交的兩份相同的申請的發(fā)明人全部相同或申請人全部相同,日本專利局不依據(jù)“擴大先愿”駁回,轉而依據(jù)第三十九條「先願」的先申請制度,基于在后申請沒有「新規(guī)性」駁回。駁回的結果一樣,只是依據(jù)不同。中國則沒有這一例外。
可以看出,在日本專利角度,上述二十九條第二款,由于涉及公知、先申請制度、新穎性,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新穎性條款、第三十九條新申請條款形成互補。這里不妨進行簡單對比——
歐洲不接受慣用技術置換能夠破壞新穎性的“實質相同”原則,這也是中歐新穎性認定最大的不同。本文將重點對比中歐專利局對“置換”在何種情形下構成/不構成新穎性,試圖找到其中異同。
01 歐洲不接受慣用技術置換的“實質相同”原則,但認同基于“固有特性”的公開能夠摧毀在后專利的新穎性
那么歐洲專利局口中的“可直接明確地”要明確到什么程度呢?歐洲專利局給出了兩個圍繞“包含用途特征的產(chǎn)品權利要求”(借用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用語)的例子。
更加直接的答案出現(xiàn)在歐洲復審委判例集(Case law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關于“隱含特征Implicit feature”的討論中,所謂“直接明確”需要毫無疑義地從對比文件中總結得出(T 701/09)、必要地從語境中得出(T 1523/07)、本領域從業(yè)者無法想象其他情形(T 287/16)、本領域從業(yè)者從明確的描述中必要得出的結果(T 1523/07,比如基于科學常識)。
官費總計:歐洲專利只有發(fā)明專利,以線上、EPO直接申請為例。135歐元申請費+1360歐元歐洲專利新穎性申請+1840歐元實質審查+660歐元指定全部生效成員國+1040歐元授權,總計5035歐元,約4萬人民幣。
附:各國對“新穎性”的定義(歐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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